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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也应协商一致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宣某于2008年11月大学毕业后,被某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公司聘用,双方订阅了为期4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公司将宣某送往某高等院校深造学习,并支付培训费5000元。2010年5月,宣某学成回到公司,被任命为技术研发部主管,负责新产品研究开发。2012年11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与宣某续订5年劳动合同,宣某不同意。公司认为,宣某必须先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方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宣某认为,自己与公司订阅的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况且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系自行终止,参加培训是公司工作的需要,自己也以所学为公司研发了新产品并儿利润,不应再赔偿公司的培训费。
 
笔者支持宣某的观点。因为续订劳动合同也应遵循订阅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协商一致就是合同的内容是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取得的一致意见。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此项一般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亡。宣某不愿与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不应强迫宣某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确认劳动关系的终结,避免纠纷。根据该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该公司不应当再要求宣某支付培训费用,也应当及时为宣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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