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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债权折抵欠薪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老高等七人2007年3月到一家焦宝石矿打工,老板承诺月工资1500元,但从第一个月开始只发给500元生活费,另外的1000元老板承诺春节时一并支付。2009年,老板与老高等商议,说因前期投入太大,账面资金没有能力兑现工资承诺,想用某建材公司的欠款折抵每人工资22000元,并通知了该建材公司。那么,焦宝石矿能以建材公司的欠款折抵劳动者工资吗?
 
当然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焦宝石矿的债权合法转让后劳动者对建材公司享有清偿权,并可通过人民法院维护权利,但用人单位以债权折抵劳动者工资却是违法的。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财产企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进一步明 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授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者首先必须拒绝焦宝石矿的债权转让,否则,如果接受了债权转让,在实施清偿过程中将付出意想不到的成本。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现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未果,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履行执法前置程序而老板仍不肯支付后,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但可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而且还可要求50%至1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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