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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也得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某商场新开张,雇用张某等4人担任营业员。一个月后,商场老板称他们经试用合格可继续留任商场工作。但当张某等问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时,老板却说,商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才五六个人,都是临时雇请来的,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就行。张某等不解,前来咨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劳动法》第2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见,《劳动合同法》还是延续了《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规定。
 
由此可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该商场雇用张某等4人,与之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市场规模虽小,但作为用人单位,就应该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商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商场为张某等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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