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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另谋职业”可按违纪处理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近日,《劳动午报》报道了一起员工病假期间在外打工引发的劳动争议。
 
张师傅是一家面粉厂的电工,在一次作业脊椎受伤。根据医院的诊断,企业同意他休假半年,并按规定向他发放工资。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张师傅的身体基本恢复,便悄悄地到一家装修公司从事电器安装、电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每天能赚50元。当企业得知他在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后,便通知他到指定医院复查。张师傅复查结果为伤情基本痊愈。企业便要求他立即回厂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张师傅以病假没有休完为由加以拒绝,企业发出警告:他如果不回厂上班就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条件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2项规定,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该《通知》第3项还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张师傅是因为有病不能从事工作才休假的,如果他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到外边干活赚外快,那么就应回厂上班,否则将被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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