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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的询问,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情:
 
2011年6月初,秦某与某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住院部的护士。劳动合同附则里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的询问,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今年4月初,秦某的母亲因为高血压病情加重住进一家专科医院治疗。秦某所在医院的领导了解到秦某母亲住院和有病史的情况后,便以秦某在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如实回答关于“你的近亲属中是否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为由,决定解除与秦某订立的劳动合同。秦某则坚持自己当初之所以没有如实回答,是以为单位是怕请假影响工作,而自己认为不会影响工作,也就没有如实回答。医院则称以前有两名护士因为家中有病人,在给住院病人注射和发药时有减少药量和以次药换好药的情况,医院与这两名护士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此后护士的聘用中出台了上面这样的规定。
 
在秦某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和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析: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询问没有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取决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当然就可以解除;还取决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履行中是否出现了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确实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就是说,劳动者如果隐瞒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隐瞒的情况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有较为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是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但从本案的情况看,秦某的母亲是否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的情况,并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换言之,这是用人单位根本不该问也没有权利问的问题。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还规定,劳动合同中“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本案中,医院以劳动者秦某的近亲属中是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为由不予招用或者解除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明显的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做法,是无效条款。既然该约定是无效的,单位以该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自然也无效。
 
本案中,秦某不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秦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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