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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2013-02-26 来源: 点击:
问:李某系某公司的技术工人。2010年7月,李某在公司车间维修设备时,不慎摔倒致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派人将他送往医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公司已支付。但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发生工伤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3月份,李某自己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几个月后被认定为因工受伤。2011年4月,李某为了取出腿内钢板再次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5697.8元,但公司拒绝支付此医疗费。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公司认为自己已依法为李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而且该职工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报销。而人社部门认为,该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报销认定工伤后发生的医疗费,对于认定之前的医疗费不能报销。
 
请问: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答:实践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若伤势不是特别严重,一般先予以治疗。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安全生产责任,降低本单位的工伤指标,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导致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延迟。因而,企业与员工之间经常发生由谁支付延迟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医疗费的争议。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社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及时(30天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超过法定期限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之前发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支付李某提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医疗费是错误的,是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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